自驾协议


自动驾驶汽车租赁合同

第1条 合同生效条件与期限

  1. 本合同的期限自承租人实际接管租赁车辆之日起开始,至承租人将车辆实际返还出租人之日终止。若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前办理了有效的续租手续,或在租赁期限届满后未返还车辆而继续使用,则本合同的期限将自动顺延,直至车辆租赁实际结束之日。

第2条 出租方的权利与义务

  1. 出租方承诺按照承租方提供的车辆使用时间,将车辆交付给承租方(可在门店自提,也可在事先约定的交车地点交付)。出租方须在车辆使用日期前向承租方收取车辆押金,押金金额约为人民币5,000元至20,000元。车辆使用完毕后30日内,出租方将在扣除承租方应支付的逾期费用、车辆损坏赔偿金、交通违章罚款及其他相关费用后,将剩余押金退还至承租方的银行账户、支付宝、微信或其他指定支付方式。
  2. 出租方应交付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和技术标准、配备齐全且随车附有合法有效驾驶所需文件的车辆,并如实提供车辆状况信息。
  3. 承租人同意并授权出租人及其合作方共同或分别查询并使用承租人以及根据本合同负有连带责任的任何第三方的所有信用信息。此项授权仅用于本合同项下的车辆租赁目的。
  4. 在不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车辆的前提下,出租人可随时通过合理方式查询所租车辆的使用及安全状况。

第3条 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1. 承租人有权在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内使用所租车辆,并应承担因使用该车辆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和风险。
  2. 承租人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和驾驶证签署本合同,并与出租人共同办理车辆提车手续。若订单下单人与实际用车人非同一人,则双方均视为承租人(对因车辆租赁所产生的一切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实际用车人须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驾驶证、护照或其他相关证件,以完成车辆提车手续。如承租人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证件,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承租人承担。
  3. 承租人无需对租赁前已存在的车辆损坏或缺陷承担赔偿或维修责任。
  4. 承租人有义务按时支付租金、押金及其他应付金额。
  5. 承租方应承担租赁期内产生的燃油费、电费、通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6. 承租方有义务在租赁期内妥善维护并保管车辆及其附属部件,不得擅自拆卸或更换车辆的原装设备或零部件。因维护不当或擅自拆卸而造成的任何损失,均由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
  7. 承租人应按照协议约定,合理合法地使用车辆,并对车上人员和财产的安全负责。
  8. 租赁期内,因承租人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所导致的一切损失、赔偿及责任,均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第四条 车辆归还与结算

  1. 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应按约定的返还时间和地点归还车辆、相关文件及随车配备的设备,并保持车辆清洁,以便出租人进行检查。出租人的工作人员将按照约定与承租人共同办理车辆返还手续。如因非出租人原因导致租赁车辆或随车物品损坏或遗失,承租人应按原价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责任。
  2. 承租人向出租人返还车辆时,出租人应对接收的车辆进行检查。如经检查未发现车辆或随车物品有任何损坏或遗失,出租人应在线完成车辆返还手续,并将账单发送给承租人。双方应根据账单金额结算款项。
  3. 如果出租方在检查时发现车辆或随车物品存在任何损坏、故障、遗失或其他问题,或者车辆尚有未处理的事故,出租方有权暂停结算,直至损失得到确认。
  4. 如果承租人对账单内容与实际履行情况存在异议,应在收到账单后24小时内与出租人核对并确认账单。否则,视为承租人对账单内容无异议,结算金额以出租人发送的账单所列金额为准。
  5. 承租人应按时返还车辆。无论车辆被扣押的原因为何,承租人均有义务主动取回车辆。如承租人需要出租人协助,出租人应予以配合。
  6. 承租方同意,费用结算应以平台订单中规定的定价标准、实际租赁时长以及所选服务为准。

第五条 存款条款

  1. 如果承租人无权享受全额押金豁免,承租人应在提车离店前支付车辆押金;在还车离店前,应支付交通违章押金。是否豁免押金、押金豁免金额以及具体押金金额,以租车平台系统上的显示为准。
  2. 出租方承诺,如车辆无任何损坏、无车辆风险提示或其他纠纷,且未发现交通违章行为,则自车辆归还并完成结算之日起30日内退还车辆押金。

第六条 保险索赔与事故处理

  1. 商家的保护规则如下:
 
  1. 1.1 当承租人购买基础保障服务时,若车辆本身因自然灾害(地震除外)、意外事故或其他事件遭受损坏(不包括全损),承租人仅需承担最高人民币1,500元(含)的车辆维修费用。但因承租人过错而导致保险公司拒赔或不予赔付的部分,以及车辆维修期间的租金损失,均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1. 1.2 当承租人购买优选保障服务时,若车辆本身因自然灾害(不包括地震)、意外事故或其他事件而遭受损坏(不包括全损),承租人无需承担车辆维修费用。但因承租人过错而导致保险公司拒赔或不予赔付的部分,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1. 1.3 当承租人购买综合保障服务时,若车辆本身因自然灾害(不包括地震)、意外事故或其他事件遭受损坏(不包括全损),承租人无需承担最高人民币1万元(含)以内的车辆维修费用或运营损失费用。若车辆维修费用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内,承租人无需承担加速折旧费。
 
  1. 如果车辆因自然灾害(不包括地震)、意外事故或其他承保事故而完全损毁,已购买上述任何一项服务的承租人仅需承担车辆损失金额的20%。
  2. 如因交通事故、客户遗失证件、车辆被盗抢或车辆被非法使用而导致车辆被扣押或暂停运营,致使车辆无法正常出租,由此产生的运营损失费用由承租方承担。计算方法:暂停期间的每日租金 × 暂停天数。
  3. 若因自然灾害、交通事故或意外事故导致车辆损失评估及维修费用超过人民币5,000元,承租人应承担车辆加速折旧费,该费用为车辆维修费用的20%。
  4. 如果承租人对车辆发生的事故无过错,则承租人无需承担加速折旧费或运营损失费用,但有义务配合出租人处理赔偿及保险理赔事宜。
  5. 承租方在租赁车辆发生事故后,应立即通知出租方、交通管理部门及保险公司。如因未及时通知或未采取必要且合理的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或保险公司拒绝赔付,承租方应承担由此扩大的损失以及保险公司拒赔的部分。承租方应先行垫付相关费用。
  6. 如车辆发生盗窃或抢劫事件,承租人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通知出租人,同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承租人应承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或赔偿不足部分的损失,并自车辆被盗抢之日起至公安机关立案之日止,支付车辆租金。若车辆灭失,承租人应就超出保险赔偿范围的车辆现值损失向出租人进行赔偿。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 严禁在车内携带宠物、运输海鲜、货物、有毒有害物质、有异味物品或难以清洁的物品。否则,若因车辆无法正常清洁而对车辆的正常租赁造成严重影响,由此产生的费用应由承租人承担。
  2. 如果承租人未办理有效的续租手续(即未提前通知出租人,且车辆归还延误超过1小时),或未经出租人同意强行拒绝归还车辆,或者出租人在约定的归还时间无法联系到承租人,则视为强制续租。除收取逾期期间的正常租金外,出租人还将按逾期期间租金的300%收取违约金。
  3. 如果承租人未按约定使用车辆或支付应付费用,或者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租赁车辆异常移动、逾期归还、车辆抵押、联系方式错误导致无法有效沟通等情况,出租人有权立即收回租赁车辆。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相关损失均由承租人承担。
  4. 承租人可将车辆用于办公、自驾旅行等个人活动,但不得将其用于竞赛、测试、实验、驾驶培训、沙漠越野、营利性运营或其他任何损害车辆所有权的活动。承租人不得转租、出借、抵押、转售车辆,或实施其他任何有损车辆所有权的行为。承租人不得在车内携带有毒有害物质或违禁物品,不得酒后驾车,也不得从事危险、违法或违规活动。如发生上述违约行为,出租人有权扣除全部车辆押金,并要求承租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此后产生的所有损失及责任均由承租人承担。
  5. 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擅自允许他人使用该车辆。若承租方允许第三方使用该车辆,承租方应对第三方的所有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因第三方行为导致车辆受损的,承租方应予以赔偿。
  6. 本合同有效期届满,不影响承租人对租赁期内发生的违约责任以及支付应付金额的义务。也就是说,出租人仍有权依据本合同向承租人主张相应权利。
  7.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因第三方索赔而支付的赔偿金、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公证费、评估费、鉴定费、调查取证费、差旅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9条 争议解决

  1.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2.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出租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出租方(甲方):承租方(以订单下单人姓名为准)

承租方(乙方):哈尔滨诚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签名/盖章)(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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