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驾协议


运输服务合同(汽车租赁)

甲方:车辆使用人(以以下所列个人姓名为准)

乙方:哈尔滨诚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在乙方具备有效运输服务资质的前提下,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友好协商的原则,就乙方向甲方提供运输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运输服务范围及合同期限

  1.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经双方确认的车辆及数量,并配备合格的驾驶员,用于运送甲方人员。
  2. 甲方应提供车辆使用时间、车型及行程安排等信息;乙方应提供驾驶员信息等。
  3. 本运输合同的有效期自车辆启用之日起开始,至使用完毕之日终止(具体起止时间以订单中载明的为准)。

二、结算方式

结算应以实际使用次数和时长为准(详见附件:车辆使用详情)。

车辆使用完毕后,乙方应编制并发送《车辆使用明细》给甲方进行核对。

  • 乙方账户名称:哈尔滨诚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账号:167701773252
  • 发卡银行:中国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营业部)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 如甲方确认的运输服务行程有任何变更,甲方应提前72小时(3天)通知乙方。若甲方未在3天内通知乙方而需更改或取消用车日期,则须按当日合同价款的50%支付违约金。
  2. 如乙方未按约定时间将车辆准时派至指定地点等候甲方(不可抗力除外),乙方应按每日合同价的10%向甲方支付每小时的赔偿金。
  3. 甲方不得向乙方发出任何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指示。
  4.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车辆和服务进行检查,并及时提出投诉,以便乙方采取相应措施处理。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 乙方应按照甲方指定的时间和路线提供运输服务,并根据甲方的要求进行调整(如车辆使用日期不变,行程可随时根据需要调整,费用按实际使用时长和里程结算)。
  2. 乙方提供的车辆应适合客运,并通过相关检验。
  3. 乙方的驾驶员须持有有效的驾驶执照,且乙方应确保上述证件在本合同期限内始终合法有效。
  4. 如因车辆故障导致乙方无法按时派车,乙方应于计划出发时间前24小时通知甲方,并提前一天安排备用车辆以履行其义务。在行程途中,若遇车辆事故、交通违章被扣留或道路堵塞等突发情况致使车辆无法继续行驶,乙方驾驶员应立即通知乙方安排备用车辆,并将相关情况告知甲方。
  5. 如果乘客在行程中遇到医疗紧急情况、危险或其他紧急状况,乙方司机应尽最大努力协助开展救援工作。
  6. 乙方须按国家规定为运输车辆购买交强险。此外,乙方还须购买乘客责任险(座位险)、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车辆财产保险,并向甲方提供保险单原件以供查验。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解除任何保险。若乙方车辆在运营过程中发生任何事故,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甲方对由此造成的车辆损坏或人员伤亡均不承担任何责任。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车辆仅限由乙方指定的驾驶员驾驶。
  7. 乙方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在车辆运行期间,乙方驾驶员应遵守交通法规,安全驾驶。因驾驶员违反交通规则或其他相关法律而产生的罚款、车辆扣押或驾驶证吊销等后果,以及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租金支付

甲方不得拖延租金支付。余额(每日合同租金的50%, plus 任何额外停车费、超时费及超里程费)应在每日行程结束前结清。

六、其他规定

  1.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甲方:车辆使用方(以下单人姓名为准)

乙方:哈尔滨诚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签名/盖章)(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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